从江西赣州中院处获悉,日前,宁都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,被告人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,被判刑6个月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年5月31日8时许,原告与被告(男)因一块农田的种植权属问题发生纠纷后引发打架。原告先用拳头击打被告的头颈部,被告的妻子张某见状拦在两人中间并张开双手拦住被告,不让被告打架,被告则穿过妻子张某的腋下,使用拳头击打到原告的胸部,原告当场感觉到左侧肋骨部位疼痛,后被送医。
经鉴定,原告有左侧气胸,左肺压缩程度超过60%,左侧第7、8肋骨骨折,其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。被告于年6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。被告已通过家属赔偿原告损失,取得了原告的谅解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轻伤一级,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。鉴于被告有积极的悔罪表现,已认罪认罚,可以从宽处罚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!
来源:江西赣州中院编辑:宁都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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